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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大代表约见官员有章法

发布日期:2017-01-10字号:[ ]

  201612月1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明确规定: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可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必须予以答复或者解决,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办法》于2017年11日起施行。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履职活动,是对选民负责的体现。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有利于促使国家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勉工作。我认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责任更应大于形式。”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省人大代表赵秀说。

  “面对面”监督的制度设计初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及省委对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拓展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制定约见办法明确代表约见活动的适用范围、内容、对象和规范工作程序,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职权,十分必要。

  其实,制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并非湖北首创。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按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但是长期以来,人大代表直接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例非常少见。工作实践中,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多数都是通过提议案、建议的方式进行的,而有关国家机关也是通过书面方式予以回复。一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表明,代表通过与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交流沟通,能更快捷地反映群众意愿和诉求,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有利于调动代表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前,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存在不够丰富、形式单一、效果不理想等现象,特别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仅在代表法中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随着对代表履职要求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对闭会期间代表履职活动赋予了新的内容,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日益成为代表活动的重要方式。此外,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代表在开展活动中都会了解到许多事关大局和民生的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反映和解决。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出台该办法,旨在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成为常态。“我省制定出台《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使约见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代表行使法定职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余幼明说。

  亮点纷呈让代表约见监督更务实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规定,所称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人民法院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及其直属检察分院负责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省人大代表与国家机关负责人见面,交流什么呢?办法对约见活动条件的界定进行了拓展,涵盖了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联系群众等内容。规定代表可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一是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本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四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五是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三项代表不宜提出约见的事项: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事项。

  代表约见需提出书面申请可邀请媒体参加。办法规定,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 7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约见。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办法强调,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另外,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由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跟踪督办。

  提升代表约见针对性实效性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并对约见对象、内容、方式、流程、要求、时限及回避事项等做出了详细解释说明,既支持和保障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又可以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说。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表面上是人大代表的事,是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一种帮助、提示,实际上是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监督权力乱用。这对依法治国,积极推进民主,让人民群众更珍惜自己的权力,都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而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成为人大代表的责任,又不能回避具体操作规范,出台此约见办法与事实需要更近了一步。

  “从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来观照,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约后跟踪’制度。”一位人大制度研究专家认为,“对于代表来说,约见一次国家机关负责人,并不会有太大难度。但约见之后问题是否能够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则另当别论。”因此,代表约见之后,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提出约见的代表,在一定时间内对有关部门答复处理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代表如果满意,则将相关成果向社会通报,以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代表不满意,则重新组织约见活动,直到问题解决或者代表满意。

  当然,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除了官员要敢于接招,代表也要严格按规定行使“约见权”,防止约见随意性,避免打着“质询”的幌子谋私利,提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能真正及时为民众排难解忧。可以这样说,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实践效果如何,主要看有多少“老大难”问题,是代表通过约见得以解决或者推进。因此,一方面要提升代表约见工作的针对性。代表要深入调研,多渠道收集信息,敏锐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让约见内容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另一方面,要增强人大代表约见工作的实效性。在要求被约见者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的同时,还要督促被约见官员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给出处理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对处理情况不满意的,除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并持续跟踪督办,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采取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刚性监督手段,真正让代表约见工作有始有终,更有实效。(丁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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