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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提议案和建议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6-08字号:[ ]

  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职行权、为民代言主要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和具体表现形式,是接受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有形依据。下面,专就代表提议案和建议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管之见。

  一、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的区别

  “议案”一词的汉语词义是“提供会议讨论决定的提案”,而作为人大专用法律用语有其特定含义:广言之就是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代表议案”是议案的一种,是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

  议案形成要具备三要件:人数法定、范围限制、时效明确。即:代表议案要依法达到联名人数(乡级5人、县级以上10人以上联名),所提议案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在议案处理办法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议案构成还有法定三要件:案由、案据和方案。即:在撰写上一般应有这样三块:第一块是案由,提出该议案的缘由(缘起、事由),简言之就是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第二块是案据,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简言之就是要提出要解决问题的依据,包括法律的、政策的、事实的、民意的根据;第三块是方案,这是议案的核心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具体方案,具体来说,如果是需要资金的议案,要有预算方案,如果是法律案,最好附有法律文本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建议”顾名思义就是向有关方面提出自己的主张,“代表建议”是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称。

  代表建议与代表议案相比,不像议案那样受形成三要件的制约。代表建议可以代表一人提出,当然也可以联名提出,法律没有限制;建议事项不受限制,当然了,应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为好,若超出权限是没有办法办成的;代表建议不但人代会期间可以提,闭会期间也可以提,不受时间、时效限制。

  代表建议与代表议案相比,没有构成三要件的法定要素,撰写格式比较自由。但是一般情况下,代表建议还是要比照议案的构成三要件去撰写提出为好。

  二、代表提议案和建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提议案权、建议权)是公权利。代表议案和建议不是代表个人意见的表达,而是要注重反映民意、表达诉求。因此,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要准备充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事项不是空穴来风,不能凭空想象,应是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因此,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应当建立在调查研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闭会期间代表应当深入基层,通过代表小组活动、专题调查研究、视察调研等方式方法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在此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形成议案和建议文稿,有备而来,有备而提。

  (二)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不可滥竽充数。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不能像写诗歌小说那样搞“即兴创作”,要代表民意,有的放矢。联名附议其他代表的议案和建议也要了解充分,不能滥用附议权。

  (三)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要注重质量。代表议案和建议,尤其是议案的提出,要注重提涉及全局的、长远的、带有根本性的重大事项。代表建议也要注重提出在原选区或选举单位需要解决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注重提出大多数民众的意见和诉求。如何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最基本的要有“三性”,即:代表性、建设性和可行性。

  代表性是由人大代表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各级人大代表依法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法定代言人,因此代表建议的事项,必须是选区大多数选民或选举单位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不能是代表本人的意愿和利益诉求,也不能是极少数人的利益诉求,所以说代表建议的事项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代表性。

  建设性是由人大代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所决定的。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在“找茬”,它不仅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等都有规定),也是代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法第二十五条)的责任和义务所在。代表能够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监督和推进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有效形式,所以说代表建议要具有建设性。

  可行性是由代表建议要达到的现实目的所决定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必须与地区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现实存在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现实而好高骛远。因此,代表建议的事项,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地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事项,这样有关机关、组织经过努力才有可以实现的可能,以达到代表建议的目的,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需求。

  (四)代表建议应注意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不宜直接向有关机关、组织直接提出。代表行使建议权,在程序上代表法有明确规定,一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建议虽然是对有关机关、组织提出的某一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直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法的,原由有二:一是人大代表只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之一,直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体现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二是“一府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依法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建议通过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机构交办,有关机关、组织依法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给予答复,能够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五)代表建议应注意确立“有关机关、组织”法律用语涵盖的范围,定位代表建议的对象,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代表法所指的“有关机关、组织”是指: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相关机关、组织。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党的机关及其部门、政协组织及其部门、民主党派机关及其部门不属于代表法所指的“有关机关、组织”,因此各级人大代表不能以代表身份向上述机关、组织提出代表建议。

  (六)代表建议应注意对“各方面工作”的法律理解,定位建议权的行使,以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代表法是规定了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这不意味着什么建议都可以提,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公权行使,代表建议的目的是监督和推进有关机关、组织的相关工作,因此要注意代表公权行使的质量和效果。代表公权行使提出建议事项,应注意不要将下列情况和问题作为建议来提出:

  1、“一府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已经考虑到的、计划安排了的或正在办理的工作,不宜再提建议。代表建议应注重提出“一府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没有考虑安排到的涉及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如果已在计划安排之中,就不要重复再提建议,因为这一类建议提与不提结果一样。代表建议重在质量和效果,而不是数量越多越好,重复建议还浪费了不应有的资源。

  2、要项目、要资金、要政策的“三要”建议,要慎提。“三要”建议往往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区域经济布局,有个可行性的问题,还有投资体制、审批程序的问题,比较复杂,往往不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因此代表提出这方面的建议要十分慎重。

  3、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有独立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有独立审判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人大代表在内依法不应干预,因为对这些没有审结的案件提出代表建议,有可能影响最终的审理结果。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此类建议,一般作为信访件进行处理。

  4、个别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公民申诉,或者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不宜直接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人大代表应为选区或选举单位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代言,而不是极少数人或个别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告之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和提交,也可以帮助转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作为信访件处理。

  5、属于下级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不宜作为代表建议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关系,同时各级机关、组织在职权、职责上是有分工的,因此属于下级地方的事务和解决的问题,超出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此类问题人大代表可以在与选举单位的联系中,向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反映和沟通。

  6、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的问题,也不宜作为代表建议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代表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公权行为,代表的建议权是一种公权利,不能将公权用于私权,如果用于私权就有以权谋私之嫌。当然,人大代表也同样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以公民的身份依法主张自己或亲属个人的权利。

    7、属于学术研究探讨、产品商品推介、广告宣传等行为的,也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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